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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坚持市场化、制度化 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发布时间:2020-12-14 | 信息来源: | 编辑: 网页文字大小: 【小】【中】【大】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进一步提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助推全省国资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省国资委近期向各市和各省属企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通知》结合省属国资国企“倒计时”改革攻坚的形势任务,针对近年来全省产权管理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思路、完善措施,重点对公开进场交易、国有产权置换、审计评估、协议转让、监管责任等5个方面事项作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突出市场化配置资产,确保“应进必进”。《通知》强调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进入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要求转让方不得与潜在受让方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锁定交易价格,不得设置任何以潜在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的约定及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条款,确保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驻省外的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探索在新交易平台上发挥市场的价值发现和创造功能。

  二是有序实施协议转让,聚焦主业实业发展。《通知》要求,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体系中选择受让对象,应是具有行业协同效应的重要投资方,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利益共同体契约和机制,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同时,明晰协议转让范围,主要涉及电网电力、石油煤炭、交通运输、重大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化工、金融、电子信息、科技9个行业,引导和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落实中央及我省减税降费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产权交易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经省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对省、市重大企业改革重组事项涉及的产权转让、增资进场交易项目,只收取交易双方挂牌登记费,免除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为减少资金占用成本,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5日内出具交易凭证,随后7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结算。另外,为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对首次挂牌未成交的放宽降价幅度,可在不低于评估结果70%范围内确定。

  四是强化制度有效供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适应全省各级国有企业重组整合需要,《通知》将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纳入监管内容,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及定价依据等要求。对国有产权全部退出的,转让方可将应收标的企业债权一并挂牌转让。为客观公允体现资产价值,强调应收款项评估应当综合研判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不得简单照搬审计后应收款项净值;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应当按照自然资源管理规定执行。除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宜对外披露的评估项目外,评估结果在企业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确保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干部职工的监督。

  五是落实落细责任,形成监管合力。《通知》明确,对跨区域、跨企业的产权协议转让、协议增资、国有资产置换行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负责审批、核准,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或审计结果作为基础。省属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产权交易机构要健全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产权市场秩序。

  省国资委将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问效,及时完善、优化和提升,更好的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